QYLZ2026004
关于印发《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府办〔2026〕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日
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二、保障范围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并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连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异地火化);
2、非户籍地常住居民;
3、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消毒;
3、遗体存放(不超过三天);
4、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5、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6、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树葬);
7、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实际使用情况据实计算,未选择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不得减免,超出上述免费项目及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及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承担。
三、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逝者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2.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4.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上述第2款材料留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符合免费对象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在连州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带齐上述材料,在市殡仪馆领取《连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在结算丧事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2.本市户籍居民在户籍地外去世且遗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又未享受当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待遇的,需在1年内申报领取,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丧属或丧事承办人需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镇(乡)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
四、经费渠道和结算
全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予以落实。省、市补助资金按上级财政收支规定管理,直接用于补充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符合免费对象的城乡居民在本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按实际选择的基本服务项目予以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市殡仪馆核对记账,每月结算。市殡仪馆填写《连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汇总表)》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市民政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市殡仪馆。
在异地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户籍所在地镇(乡)将免除对象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填报,经市民政局审查确认并核定免除数额,报市财政局审定,将免除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五、管理监督
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殡仪馆要认真执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办理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真实准确,并及时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拖延。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5〕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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